• 中国企业家协会
  • 来源:  时间:2018-04-15 02:00:24  阅读:2017

    中国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3月,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全国性经济类型的社会团体。协会拥有会员企业50余万家,全国直属企业会员单位4500家。

    中文名

    中国企业家协会
    成立时间
    1984年3月
    宗旨
    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建设宗旨
    协会宗旨是“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主要职责是维权、自律和服务。二十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从服务内容到组织体系,都发生了相应变化。从推动我国企业管理现代化为主要服务内容,逐步转为既坚持原有服务内容和主要功能,又同时承担了中国雇主组织代表的职能,参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工作,并且代表中国雇主组织参加国际劳工大会,成为三方代表(政府、雇主、工会)的成员之一。目前,协会的服务内容更广,服务面更宽,更需要创新服务。
    网络体系
    目前,共有全国性行业协会28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44家,中心城市企业协会260多家,已经形成全国企联系统工作网络体系。
    组织机构
    ·管理现代化工作委员会
    ·古代管理思想研究会
    ·管理咨询委员会
    ·培训工作委员会
    ·企业管理宣传工作委员会
    ·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
    ·信息工作委员会
    ·可持续发展工商委员会
    ·企业技术进步委员会
    联盟组织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组织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领导题词
    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 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雇主)服务。
    会 员
    第十四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家团体;
    2、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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