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家协会(简称中国美协)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中国美术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国美术家协会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致力于我国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努力成为广大美术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中国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目前有团体会员32个,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美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协。个人会员15500多人。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美术家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2013年11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中国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鼓励、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美术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美术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和评审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以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美术成果和在美术各方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努力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美术评论,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引导中国美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及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美术人才,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中国美协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协会所属刊物和网站。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全国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尊重、扶持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色,培养少数民族美术家,促进各民族美术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三条 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美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推进中外美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美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推动中国美术走向世界;为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美术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美术事业;